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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意见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
2019-01-14 11:36:47
1月11日,云南省政府网站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旨在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意见》明确,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要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
《意见》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3亩,但尚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被征地农民,县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保障范围。2009年1月1日前已出台有关政策的地区,按照当地政策的实施时间确定保障范围。具体保障对象,由县级政府统筹确定。
《意见》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
《意见》明确,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0元,原则上不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应增收的专项资金总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数量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统筹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身份准备,《意见》明确,由县级政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全面摸清被征地农民底数,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制定统一规范的认定操作办法,严格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和保障对象。
《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意见》执行。